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 – 新法將114年3月1日上路

露營熱潮與環境影響

近年國旅露營風盛行,環境部昨天修正公告「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」,要求全台所有露營場必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,否則最高可罰新台幣300萬元,並可連續處罰、勒令停業,新法將114年3月1日上路。

違法露營場問題嚴重

近年露營蔚為風潮,目前全台共有1,800多處露營場,但其中高達9成為非法經營,且多數露營場非屬「水污染防治法」列管事業,未設置污水處理設施,常直接將污水排放至附近土壤、河川,對環境造成衝擊。

合法露營場的規範與申請

交通部觀光署2022年7月訂定「露營場管理要點」,1公頃以下位於農牧、林業用地的小型露營場可有條件申請合法化。環境部水質保護司司長王嶽斌17日受訪時指出,目前已有200多家露營場登記合法,其餘還在陸續清查、輔導。

新法規定露營場納管與污水處理

考量多數露營場非屬「水污染防治法」列管指定事業規模及類別,因此環境部依照水污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,修正公告「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」,將所有露營場納管,規定露營場對其產生的沖洗式廁所排水及餐飲、沐浴生活雜排水,應妥善收集處理並設置足夠處理量的污水處理設施,考量實務運作上須準備期,因此新法訂於114年3月1日上路。他說:『(原音)那這個規定最主要是規範在水污染管制區裡面,從事露營場的經營,他的廢污水包含沐浴還有廁所,還有相關的餐飲,生活的這些雜排水必須要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收集跟處理,那處理後的結果必須要符合放流水標準。』

罰則與輔導措施

環境部已將「露營場環境保護事項申請及審查指引」修正版下達各地方政府環保局,在新法上路前,會輔導業者設置污水處理設施,但114年3月1日新法上路後,若業者仍未設置污水處理設施,將依水污法第52條規定,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,並要求限期改善,若未改善可按次處罰,必要時可勒令停業;若業者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,但處理後的排放水超過放流水質標準,則處3千元至30萬元罰鍰,同樣會要求限期改善、複驗,並可連續處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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